飲用水水源地還有生態補償製度,政府可將最接近水源的土地購買收歸國有,同時可對水源地地區進行經濟補貼。美國飲用水源突發汙染事故應急管理分別在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個層次上開展。
經驗一 立法完善 飲用水水源,水安全
本報訊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初就有了飲用水的立法,法律體係詳盡而且針對性強,成為保障飲用水安全的前提基礎。
立法:從水源到水龍頭
美國曆來重視飲用水安全問題。早在1974年就通過了專門的《美國安全飲用水法》,其目的是通過對美國公共飲用水供水係統的規範管理,確保公眾健康,該法律於1986年和1996年兩次修改,形成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人員培訓、改進水係統的籌資和公眾信息”的係統性工程,確保了從水源到水龍頭的整個過程中飲用水安全。
在德國,飲用水被確定為生活中的第一物質,飲用水安全立法在德國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經過100多年的實踐後,德國迄今已建立了2萬個水源保護區,其飲用水安全的立法尤其注重程序公正。德國目前執行的是1996年第6次修訂的《水資源管理法》,對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作了詳細的規定,對城鎮和企業的取水、用水、水處理和廢水排放標準都有明確規定。
日本的水資源法律體係也很完善,有《水資源開發促進法》、《河川法》《工業用水法》、《水道法》、《工廠排水規製法》、《水質保全法》、《水質汙濁防止法》等多項法律,通過完備的法律體係對飲用水安全實行有效保護。由於管道汙染是飲用水汙染最常見的因素,日本自來水協會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製訂了管道和閥門的材料使用標準,自來水管道大都使用不鏽鋼。
上述三國在擁有完備的飲用水立法的同時,也對違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界定,使保護飲用水安全的法律在落實與執行的過程中具備很強的操作性與指導性。
經驗二 保護水源
本報訊飲用水水源保護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第一道關”。對此,美歐日都從實踐中形成了完備的保護體係。
在美國,多次修訂的《安全飲用水法》形成了完備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製度。主要包括:
1、水源保護的執行權下放到各州,要求各州製定水源保護區具體規劃;
2、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事件應急製度,特別規定對地下灌注控製和單一含水岩層保護的措施;
3、建立飲用水水源評估製度,對每個水源都有相應的研究,包括水源的區域界線、水源區域內各種可能的汙染源的清單、供水對各種汙染源的敏感程度等,並向公眾公布評估結果。